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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文联

新沂市文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沂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新沂市文联)是中共新沂市委领导的,由新沂市各文艺家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新沂市文联是徐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新沂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实现新沂高质量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新沂市文联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新沂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兴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任务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繁荣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凝聚文艺工作者的智慧和力量,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评论、学术讨论、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五条 新沂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根据政府和社会需要,提供文艺服务和文艺产品,根据国家法规,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六条 新沂市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新沂市文联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倡导德艺双馨,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

       第八条 新沂市文联推进文艺创新,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精品生产;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不断壮大文艺人才队伍;发掘优势资源,打造文艺品牌,提升新沂文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九条 新沂市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各县区文联的交往,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活动,扩大新沂文化影响力。

       第十条 新沂市文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发挥自身在组织、人才和资源上的优势,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服务。

       第十一条 新沂市文联根据文学艺术特点,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拓展工作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等,加强行业管理、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新沂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市级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市文联将适时吸收新成立的文艺家团体为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应密切关注新的文艺组织和新兴文艺群体以及优秀中青年文艺人才,吸收其入会,壮大文艺队伍。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新沂市文联章程,执行新沂市文联决议,完成新沂市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新沂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新沂市文联活动及对新沂市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新沂市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新沂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新沂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新沂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新沂市文联委员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新沂市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第十五条 新沂市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新沂市文联根据实际情况特邀产生。

       第十六条 新沂市文联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推举,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委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中青年委员要占有适当比例。新沂市文联委员会中的委员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应推举新任负责人接任,并由新沂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提名,经全委会通过。

       第十七条 新沂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专职、兼职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工作。新沂市文联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新沂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新沂市文联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社会赞助和捐赠;(三)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新沂市文联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新沂市文联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新沂市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新沂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