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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徐州市美术家协会

英文书写为 XuZhou Arct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 XA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徐州市美术家协会,是由徐州市美术家组成的社会团体,协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的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发扬艺术民主,提倡创作自由,团结全市美术家促进社会主义美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学术性、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协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繁荣徐州市的美术事业,出新人,出精品。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并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徐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广大北巷16号李可染艺术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作品展览、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注重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美术事业发展,表彰奖励优秀美术工作者和美术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美术人才。

(三)组织广大会员学习文艺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积极组织会员进行美术作品创作,鼓励和倡导会员深入生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鼓励创作更多讴歌时代的好作品。

(四)开展美术理论研究和美术艺术评论活动。

(五)组织经验交流和美术观摩,提倡题材、形式、风格的多样化,促进美术创作的健康发展。

(六)开展对外交流和群众性的美术活动、美术教育工作。

(七)重视并加强与省美协的合作,开展各类美术活动;加强与兄弟市美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市美术爱好者凡年满十八周岁,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本人作品在全国、省、市举办的美术展览或参加全国、省、市级展览中获奖发表作品,有一定的美术艺术水平者。

(四)本人长期从事美术组织、教育、理论、编辑,成绩显著者。

(五)凡是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和江苏省美术家协会会员,居住在本市者,均为本会会员,但必须办理入会手续。

(六)各县(市)区、局机关、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驻徐各单位的美术机构,赞成本会章程,由单位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均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出申请并附交自己艺术活动材料和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创作和研究等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司法机关剥夺其公民权利者,经理事会、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增补、罢免监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中业务有较大影响,主席、副主席应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根据工作需要和身体健康情况,任职年龄一般由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市文联决定) ,秘书长为专职。另在新的理事会产生时,原则上按照“58岁不进,60岁不留(即非上届理事年满58岁者,不再进入理事会;上届理事年满60岁者,不再留任)”的年龄界限选举。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席团成员、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对理事会、主席团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主席团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由徐州市文联统一管理、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2017年8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