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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动漫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徐州市动漫艺术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徐州市动漫艺术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徐州市动漫艺术团体和动漫艺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动漫艺术团体和动漫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为实现全行业、企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团结带领全市动漫艺术团体和动漫艺术工作者,积极发展动漫事业,创作有中国特色的,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动漫作品,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健康向上的动漫活动,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徐州市文联的领导和徐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徐州市建国东路广大北巷16号李可染艺术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扶植和引导会员在动漫艺术领域开拓创新,创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动漫作品;

(二)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动漫产业的规范化管理;

(三)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各项学术活动。如:组织观摩、展览,举办论坛、讲座,出版刊物等,增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四)组织培训动漫艺术人才,发现和培养动漫艺术工作的新生力量,努力壮大我市的动漫艺术人才队伍;

(五)根据动漫艺术的特点,适应时代要求,拓宽服务职能,规范行为、业务培训、维护艺术工作者合法权益,通过政府委托成果评价、职称评审、资质论证等,加强行业自律,有效地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动漫艺术研究、创作、生产、教育、培训、传播等相关行业,具备一定规模、有具体业绩的单位,可以以团体会员身份入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动漫艺术研究、创作、生产、教育、培训、传播等,在本领域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个人和具有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知识的法律界人士,可以以个人身份入会,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团体会员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会员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经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主席团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处理会员提案;

(四)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徐州市文联和徐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另在新的理事会产生时,原则上按照“58岁不进,60岁不留”(即非上届理事年满58岁者,不再进入理事会;上届理事年满60岁者,不再留任)的年龄界限选举;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徐州市文联审查同意并经徐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徐州市文联、徐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等级标准及缴纳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具体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徐州市民政局和徐州市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徐州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徐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徐州市文联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徐州市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徐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徐州市文联和徐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1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徐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