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等级考试报名入口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主席团及理事会名单 | 历届协会组成名单 | 成果综览 | 重要活动


 徐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2020年8月26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徐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

英文书写为 XUZHOU FILM&TV ARTISTS ASSOCIATION

缩写为 FTV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市影视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本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的文艺“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发扬艺术民主,提倡创作自由,团结全市影视艺术家,繁荣徐州市影视事业,出新人、出精品。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李可染艺术馆对面办公室(广大北巷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多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注重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影视艺术创新,表彰奖励优秀影视艺术工作者和艺术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影视艺术人才;

(三)反映会员和影视艺术家、影视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 关注不同体制内的影视从业者,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影视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五)重视并加强与省视协、省影协的合作,开展各类影视艺术活动,加强与兄弟市影视艺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市影视艺术爱好者凡年满十八周岁,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本人在全国、省、市举办的影视艺术活动中获奖,有一定的创作水平;

(四)本人长期从事影视艺术工作的组织、教育、创作、评论、成绩显著者;

(五)凡是中国视协、中国影协会员和省视协、省影协会员,居住在本市者,均为本会会员,但必须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出申请并附交影视艺术创作及获奖材料和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团体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批准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习、创作和研究活动;

(三)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市影视家协会组织的影视艺术创作、交流、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副主席、主席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副主席、主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主席或者66%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主席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本会财务由协会自主管理,市文联监督;

(七)经费主要组织会员进行创作、观摩、奖励优秀作者等。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